提交關於「青年保護工作小組和數位空間資訊傳播問題研究小組第一份報告(草案)」的意見的截止時間是7月8日23:59。我提前完成了FAPI工作組的工作,並在23:40左右開始提交,但我遇到了各種問題,例如文件名錯誤、文件錯誤以及使用郵遞區號搜尋地址時出錯,因此最終未能按時提交。1然而,由於這是許多人共同合作完成的,如果不公開分享就太可惜了,所以我在這裡分享出來。它最初是一個微軟Word文件。
關於解決數位空間資訊傳播中各種問題研究小組青年保護工作組第一份報告草案的評論
一、概述
保護兒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雖然有必要建立系統來減輕注意力經濟在更廣泛意義上的有害影響,例如禁止令人上癮的螢幕設計,正如歐盟委員會的「臨時裁決,TikTok 的成癮性設計違反了數位服務法」(*1) 所建議的那樣,但這些措施對於年輕人來說尤其緊迫,因為他們的可塑性很強。
因此,海外正在進行多項研究,這份報告的發布可謂非常及時。此外,我們讚賞這份報告草案將保障青少年安全作為一項重要的政策目標,同時兼顧資訊獲取、創意表達與傳播、參與和福祉等方面的平衡。
在這些討論中,「年齡驗證」經常被提及為一項保護措施。本報告草案也對此進行了探討。其理由不難理解,因為識別需要保護的人群是必要的。然而,如果實施過於隨意,則可能被用作不必要的藉口,要求提供身份驗證文件,這從數據權力失衡以及保護我們的數據免遭濫用的角度來看是不可取的(*2)。作為一種驗證手段,應盡可能減少資料收集,並盡可能減少對已收集資料的使用。應禁止將為此目的收集的資料用於使用者畫像、定向投放或誘導消費。
因此,在海外,人們使用“年齡保證”一詞來代替“年齡驗證”,使其涵蓋範圍更廣。值得注意的是,在《七國集團關於為青少年構建更安全可靠的數位空間的共同原則》中,日文版使用“年齡驗證”,而英文版則使用“年齡保證”,涵蓋了包括年齡驗證在內的一系列方法。
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我們可以設想一個受到嚴格控制和監督的“年齡保證提供者”,該提供者公平、透明、以人為本(*2),並承擔責任,同時配備通知、異議和糾正機制。該提供者可以發行類似「年齡保證令牌」的憑證,使用者憑此憑證即可存取服務。這樣的機構將有助於建構一個人們能夠利用自身資料賦能的世界(*2)。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其目的並非要驗證或確認年齡。目標是為弱勢群體,特別是青少年,創造一個安全的數位空間。年齡驗證和確認只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手段,不應成為最終目的本身。
此外,年齡保障不應阻礙包容性、造成歧視或減少社會參與或獲取資訊的機會。個人應享有選擇權,以便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最適合的方案。同時,必須確保透明度和異議機制。
歐盟關於年齡保障的討論是旨在保護個人權利和利益的全面討論的一部分,並非僅針對年齡保障本身進行獨立考量。在日本,也應盡快進行全面審查。
鑑於以上考慮,我現在將按照總務省提供的格式,就報告草案的指定章節提出我的意見。
(*1)委員會初步認定TikTok的成癮性設計違反了《數位服務法》。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6_312>
(*2) MyData 聲明https://mydatajapan.org/documents/mydatadocuments/declaration/>
二、總務省對各部分的評論
| 第一章:青少年網路使用環境的變化 | |
| 2. 年輕人使用模式的變化 | |
| 報告草案 1 (2)「青少年使用模式的變化」(特別是關於社交網路服務使用、資訊傳播和與他人互動的描述) | 我們不應僅將年輕人使用社群媒體視為風險來源,而應清楚地認識到它作為一種溝通、獲取新聞、參與社會活動、創造性表達、學習、諮詢和自我表達手段的各個方面。 對網路使用進行統一限制和過度的年齡驗證可能會減少青少年接觸新聞的機會,降低他們對社會問題的興趣,減少他們的學習和創造機會,並限制他們獲得弱勢兒童援助的機會。因此,在分析網路使用模式時,應同時評估青少年從數位空間獲得的益處和相關的風險。 |
| 3. 使用相關問題的趨勢 | |
| 報告草案 1 (3)“使用相關問題的趨勢” | 網路霸凌、性侵害和非法兼職等問題十分嚴重,亟需採取因應措施。但另一方面,僅憑個別有害事件就一概限制社群媒體和其他平台的使用,可能缺乏比例原則。 在分析風險時,必須區分內容風險、接觸風險、行為風險、服務設計風險以及包括生成式人工智慧在內的新風險,並考慮針對每種風險採取的最小侵入性措施。 |
| 第二章 其他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趨勢 | |
| 1. 其他國家的趨勢 | |
| 報告草案 2 (1)「其他國家的趨勢」(關於歐盟/英國、澳洲、美國和七國集團的描述) | 第一段雖然其他國家的製度可以作為參考,但不應直接複製日本的做法。特別是,英國和澳洲禁止未成年人使用社群媒體的做法,雖然旨在保護兒童,但卻對新聞獲取、社會參與、獲得支持、匿名性和數位包容性等方面產生了顯著的負面影響。 ① 歐盟和英國:歐洲聯盟: 將《資料安全法》(DSA)納入其中值得稱讚。然而,讀者應注意,歐盟框架並非孤立存在,而是多種要素的結合,其中包括GDPR關於生物辨識資料處理和使用者畫像的規定,旨在平衡隱私和未成年保護。此外,關於成癮性設計,歐盟委員會於2026年2月作出的初步裁決也值得一提,該裁決認定TikTok的成癮性設計違反了DSA(*1)。另外,儘管歐盟在4月宣布準備推出一款年齡驗證應用程序,但該應用程式隨即遭到駭客攻擊,這表明其設計在識別目標攻擊方面存在不足(就未成年人年齡驗證而言,主要攻擊者是用戶自身,但這一點似乎被忽略了)。這也暴露了資料儲存方面的缺陷,為倉促採取措施敲響了警鐘,這對日本未來的考量具有借鑒意義。此外,也應提及歐洲資料保護委員會關於老年保障的聲明(2025年2月*3)和歐盟委員會關於老年保障的報告(2024年,*4)。 (*3)關於老年保障的第1/2025號聲明https://www.edpb.europa.eu/system/files/documents/2025-04/edpb_statement_20250211ageassurance_v1-2_en.pdf(※4)研究報告:老年保障類型及需求分析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library/research-report-mapping-age-assurance-typologies-and-requirements> 英語: 還應該指出的是,當 OSA 實際實施時,它被廣泛地使用 VPN 來規避,這削弱了它的有效性。② 澳洲:據報導(*5),一項於2026年2月進行的針對1,027名10至17歲青少年的調查顯示,在社交媒體禁令於2025年12月生效後,此前曾使用過被禁平台的16歲以下青少年中,61%的人表示他們的使用情況「幾乎沒有變化」。然而,在那些社交媒體使用受到顯著限制的青少年中,51%的人表示“由於禁令,他們獲取的新聞減少了”,這凸顯了禁令對青少年公民參與和政治社會化的影響。 (*5)《衛報》,「研究發現,澳洲的社群媒體禁令阻礙了青少年獲取新聞」。 《衛報》,2026年5月19日。 ③ 美國:加州 SB 976 / 保護我們的孩子免受社群媒體成癮法案 (*6)還應提及,原則上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成癮性信息流”,紐約州《兒童安全法案》(*7)限制了“成癮性信息流”。 (*6)SB-976《保護我們的孩子免受社群媒體成癮法案》。https://leginfo.legislature.ca.gov/faces/billTextClient.xhtml?bill_id=202320240SB976>(*7) S7694A《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成癮性食物的兒童法案》(SAFE法案)https://www.nysenate.gov/legislation/bills/2023/S7694/amendment/A加州《數位年齡保障法案》(AB 1043)(*8) 要求作業系統提供者在使用者設定帳戶時強制使用者輸入出生日期或年齡,並透過 API 向應用程式和其他應用程式提供年齡分類訊號。雖然這種方法本身並未直接強制要求使用政府頒發的身份證明或臉部辨識技術,但它引發了人們對一些副作用的擔憂,例如共享設備可能出現問題,以及對注重隱私的作業系統選擇造成影響。這些問題也應包含在法案描述中。 (*8) AB-1043 年齡驗證訊號:軟體應用與線上服務。https://leginfo.legislature.ca.gov/faces/billNavClient.xhtml?bill_id=202520260AB1043> ④ G7: G7共同原則英文原文中使用的術語是“年齡保障”,而非“年齡驗證”。年齡保障是一個涵蓋廣泛的概念,可能包括年齡驗證、年齡估計、年齡推斷、父母驗證、自我聲明、匿名或化名年齡屬性認證等。因此,統一翻譯為「年齡驗證」可能會讓人聯想到使用政府身分證件、身分證明文件、臉部影像、生物辨識資訊等進行驗證,從而不公平地縮小原文的範圍。引用或提及G7共同原則時,應寫成“包括年齡驗證和年齡估計的年齡保障措施”或“年齡保障”,而不是“年齡驗證”。此外,這些原則要求在年齡保障方面做到基於風險、尊重權利、保護隱私、互通性和最小侵入性,這些原則應在日文翻譯和系統設計中清晰體現。此外,在將七國集團共同原則應用於日本系統設計時,應明確規定,不應普遍且永久地要求所有服務都採取與年齡相關的措施,而應僅限於必要且與風險成比例的情況。 |
| 第三章:利害關係人的倡議 | |
| 2. 行動業者為保護未成年人所採取的主要舉措 | |
| 報告草案 3(2) 和 4(6) 關於行動電話業者核實資訊和使用年齡資訊的義務的說明 | 行動業者在簽訂合約時會進行一定的身份和年齡驗證程序,這使其成為一個很有前景的年齡驗證平台。然而,手機合約資訊高度私密,且容易與電話號碼、使用者資訊、付款資訊、設備資訊等關聯。如果廣泛用於個人隱私保護服務的年齡驗證,可能會削弱匿名性和使用化名的基礎。 當行動業者使用已核實的年齡資訊時,應附加以下條件:不得向平台業者提供電話號碼、使用者姓名、地址、出生日期等資訊;將提供的資訊限制在年齡範圍或門檻確定結果範圍內;防止行動業者追蹤使用者使用服務的位置;並禁止或嚴格限制將這些資訊用於廣告、使用者畫像、信用評估、執法等其他用途。 |
| 3. 作業系統業者為保護未成年人所採取的主要舉措 | |
| 報告草案 3 (3) 作業系統提供者提供的家長監護和年齡範圍資訊說明 | 作業系統層面的保護功能可以彌補平台服務之間的差異,為家長和青少年打造更友善的系統,因此推廣此類功能的方向值得稱讚。然而,作業系統層面的保護功能可能會全面追蹤設備上的應用程式使用情況、網頁瀏覽、搜尋記錄、通訊目的地、使用時間長度、位置資訊、年齡屬性等。因此,應該明確,對作業系統提供者的要求是提供隱私保護功能,而不是持續監控使用者行為或強制執行存取控制。向應用程式提供者提供年齡資訊時,應僅限於年齡範圍或閾值設定,一般情況下不應提供個人識別資訊、出生日期、性別和詳細的使用歷史記錄。 |
| 4. 平台業者保護青少年的主要舉措 | |
| 報告草案3(4)平台業者的保護功能、廣告限制與年齡驗證方法說明 | 第35頁第9行的段落可能被解讀為:使用身分證件或自拍影片年齡預測工具進行年齡驗證是基於自我聲明,因此需要改進。實際上,這是年齡保障框架的一部分,旨在從侵犯隱私程度最低的措施開始逐步提高保障水平,而第一階段並非完全基於自我聲明,而是基於年齡推斷。描述在進入年齡驗證階段時收集哪些數據以及如何處理這些數據至關重要。我們可以透過觀察針對要求進行年齡驗證的司法管轄區所採取的措施來了解這一點。具體而言,可以考慮在圖35中新增一列。這將有助於了解在日本實施相關法規時,會採取哪些措施以及資料可能以何種方式流動。例如,對於一家美國企業,很容易想像他們會使用美國的身份驗證服務,在這種情況下,很可能需要上傳身份驗證文件並獲取生物識別資訊。如何處理這些數據將是一個重要的討論點。 |
| 5. 應用程式商店經營者保護青少年的主要舉措 | |
| 報告草案 3 (5) 應用商店評分說明 | |
| 第四章 本次會議的討論 | |
| 1. 基本考慮方向 | |
| 報告草案 4 (1) “基本考慮方向” | 在設計青少年保護系統時,至關重要的是要遵循不針對青少年進行畫像、不進行定向或不影響青少年,以及不提供易成癮介面的原則。 (請注意,這些原則不僅適用於青少年,也適用於所有年齡層的使用者。)此外,應將青少年視為與其年齡和發育階段相適應的個人資料主體,而不僅僅是保護對象,並遵循個人自主性、資料最小化、目的明確、不可追蹤、透明、可解釋和可反對性等基本原則。 我們同意確保服務環境與年齡和發展階段相適應的方向,並鼓勵各利益相關者採取具體措施來提高青少年自身的讀寫能力。 然而,在設計此系統時,應明確闡述必要性、比例性和最小侵權原則,以避免以「安全」為由過度限制獲取資訊、表達、參與、創作、諮詢、匿名/化名使用和隱私。 |
| 2. 本次會議的共識 | |
| 報告草案 4 (2) “本次會議的共識” | 我很欣賞它將青少年的溝通、創造力、參與和身心健康視為重要面向。 另一方面,青少年不應僅被視為保護對象,而應被視為與其年齡和發展階段相適應的個人資料主體。僅依賴父母同意可能不足以充分保護兒童自身的隱私、獲得諮商服務的權利以及自主決定權。因此,系統設計中應包含清晰的解釋、選擇、異議機制以及為青少年提供支持的途徑。 |
| 3. 基於設計的措施,保護未成年人在公共設施服務中的權益 | |
| 報告草案 4 (3) ① 保護措施的性質,② “年齡核實”,③ 保護措施的初步設定 | 本文中,「平台運營商」指的是提供線上平台服務(例如社交網路服務、影片分享服務、電子公告板、即時通訊服務等)的商業營運商,這些服務使用戶能夠傳輸、查看、分享或與他人互動。此外,如果同一商業業者也提供作業系統、應用程式商店、搜尋引擎、瀏覽器等服務,將根據各業者的功能和角色,分別討論為平台業者、作業系統業者、應用程式商店業者等。 我非常贊同統一的「年齡限制」(禁止未成年人使用)是不可取的。社群網路服務和影片分享服務除了有風險外,還具有溝通、獲取新聞、創作、學習、社會參與和諮詢等功能,因此一刀切的禁令可能屬於過度監管。此外,為了識別需要保護的人群,我們不僅應該考慮狹義的年齡驗證,還應該建立類似其他國家的年齡保障機制。 關於年齡驗證/擔保,應明確闡述以下設計原則:年齡驗證/擔保應僅是使用者屬性的最低限度證明,而非身分驗證。提供給平台營運商的資訊應僅限於年齡範圍或閾值判定結果。一般而言,不應向平台業者提供姓名、地址、出生日期、性別、身分證件照片、臉部影像等資訊用於年齡驗證/擔保。設計應防止年齡驗證/擔保運營商、作業系統運營商和行動運營商追蹤用戶在不同服務中的年齡驗證行為。用於年齡驗證/擔保的資訊不得用於年齡驗證以外的用途,尤其不得用於廣告、使用者畫像、信用評估、推薦優化、執法等其他用途。應保障成年人使用匿名或化名。 (在這方面,低風險服務應允許不進行年齡驗證或採用自我聲明作為驗證方式。) 此外,風險評估不僅應包括使用該服務相關的危害,還應包括保護措施本身的副作用,即新聞接觸減少、社會參與機會減少、創造、交流和學習機會減少、邊緣化兒童獲得支持的途徑受阻、對匿名性和隱私的影響、對成年用戶的溢出效應、服務提供者以年齡驗證為藉口等規避行為、風險承受能力不足、因兒童被置於過度清潔的環境且缺乏風險暴露經驗而導致的體驗式學習機會喪失,以及遷移到安全性較低的服務。 此外,關於年齡驗證的實施方式,使用政府頒發的身份證件、臉部影像、即時自拍、影片、裝置識別碼和瀏覽器/裝置指紋等方法,實際上涉及身份驗證、生物特徵認證和行為追蹤。要求所有社群媒體平台都進行如此嚴格的驗證,會將高度敏感的資料集中在少數海外身分驗證供應商手中,從而增加資料外洩、跨境傳輸、政府/執法部門存取以及對投資者、承包商和分包商的監管等風險。 因此,年齡驗證方法的評估標準不僅應包括準確性和便利性,還應包括:(a) 是否使用政府身分證、臉部影像和生物辨識資訊;(b) 哪些實體持有哪些資料;(c) 年齡驗證提供者是否可以跨服務追蹤使用者;(d) 是否與年齡驗證以外的其他功能(例如 KYC/AML 和跨國名單匹配)以及是否有方法的方法(e) 以及跨境存取是否有替代方法; |
| 4. 應用程式商店評分 | |
| 報告草案 4 (4) “App Store 評分” | 我同意政府不應該進行評級這種觀點。 鑑於作業系統、第三方應用程式商店、瀏覽器和平台服務之間的關係日益複雜,應用程式商店評級必須對使用者清晰透明。與其由政府直接指定,不如考慮建立一套包含透明度、第三方誠信、異議機制、防止過度限制的驗證體系。 |
| 5. 技術保護措施,包括過濾功能 | |
| 報告草案 4 (5)“包括過濾功能在內的技術保護措施” | 我同意將“過濾”的概念從限制訪問擴展到“技術保障”,後者涵蓋傳輸、傳播、生成、接觸、使用時間和服務設計等方面的風險。然而,技術保障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兒童的安全,而不是全面監控兒童或成人的行為。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過度收集和分享資訊內容、瀏覽歷史記錄、搜尋紀錄、地點資訊以及與父母的社交關係,會損害兒童的隱私、自主權和獲得諮詢服務的機會。技術保障應包含隱私設計、資料最小化、在地處理、透明度、向個人解釋、異議機制、防止父母過度監控等要素。乍一看,在作業系統和瀏覽器等基礎層強制輸入、保留和傳輸年齡資訊的系統似乎可以避免在每個平台上進行過多的身份驗證。然而,如果這種做法制度化,它可能會成為作業系統、應用程式商店、瀏覽器和網站通用的年齡門檻,從而形成一種基於年齡屬性控制用戶所有網路使用行為的結構。這需要仔細考慮,因為它會影響匿名性、替代作業系統、開源開發、瀏覽器競爭、可訪問性和數位包容性。 |
| 6. 行動電話業者履行各項檢查的義務 | |
| 報告草案 4 (6)“行動電話業者執行各項核查的義務” | 由於行動營運商的監管框架,將其視為年齡驗證服務提供者可能有效。然而,如果行動營運商未來使用已驗證的年齡信息,則必須嚴格評估將通訊合約資訊與個人隱私服務使用關聯起來的交叉追蹤風險。系統性條件應包括:僅向個人隱私服務提供者提供年齡範圍或閾值判定結果,而不提供個人識別資訊;確保行動業者無法識別驗證服務提供者;要求用戶明確且單獨地同意;不得對未同意的用戶造成不合理的損害;以及禁止或嚴格限制二次使用。 |
| XNUMX其他 | |
| 報告草案 4 (7) ① 提升資訊通信技術素養,② 與智慧型手機軟體競爭促進法相關 | 我同意提高資訊通信技術素養不僅對年輕人很重要,對家長、教師和其他成年人也很重要這種觀點。 然而,識字教育不應該被用來將責任推卸給父母或孩子,而應該與企業的安全設計、透明度、問責制和獨立審計相結合來實施。 此外,關於《智慧型手機軟體競爭促進法》實施後,替代應用商店、瀏覽器選擇和作業系統功能之間的關係,應考慮在促進競爭和保護未成年人之間取得平衡,同時還應考慮出台相關法規,防止年齡資訊和使用歷史集中在特定企業手中。 |
| 第五章:下一步該怎麼做 | |
| 報告草稿5:“下一步該怎麼做” | 在未來的製度設計中,不僅需要建立一種機制來提高旨在保護青少年的各項措施的有效性,還需要不斷評估這些保護措施本身的副作用。 具體而言,以下事項應明確列為未來需要考慮的事項:建立系統以減輕注意力經濟的有害影響,包括禁止利用使用者弱點進行使用者畫像、定向投放和操縱,以及禁止使用令人上癮的螢幕設計。不要引入統一的年齡限制。將年齡驗證限制在必要且相稱的情況。年齡驗證的設計不應是身分驗證,而應是證明最低必要屬性。堅持資料最小化、目的明確、不追蹤和禁止二次使用的原則。維護成年人的匿名性和使用化名的權利。風險評估應針對使用者和社會(而非企業),並且評估應包括保護措施本身的副作用。如果引入使用作業系統提供者或行動營運商的年齡驗證,則應實施技術和法律保障措施,以防止跨平台追蹤。不僅要保護兒童的安全,還要保護他們的知情權、隱私權、表達權、參與權、創作權、學習權、諮商權和數位技能發展權。 此外,應將以下內容添加到系統影響評估中,作為未來步驟的指導方針。 要求作業系統提供者驗證使用者年齡會對注重隱私的作業系統、開源作業系統、替代作業系統、研發作業系統、嵌入式作業系統和共享電腦產生影響。依賴年齡驗證提供者的風險包括:政府身分證件、臉部影像和生物辨識資訊的集中化、跨境傳輸、分包、政府存取權限、供應商鎖定以及扼殺競爭。確認年齡驗證方法不會與其他身份驗證和監控功能(例如 KYC/AML、監視名單匹配、PEP 匹配、負面新聞篩選(不利媒體篩選)和風險評分)發生功能性混淆。提供不使用政府身分證件、臉部影像或影片自拍的替代方法,並禁止對選擇此類替代方法的使用者進行歧視性對待。 |
| 自由文本 | |
| 總的來說,我的看法是 一、概述 我之前已經寫過這篇文章了,但為了以防萬一,我還是在這裡再轉錄一次。一、概述保護兒童的重要性毋庸置疑。雖然有必要防止利用各年齡層人群的弱點進行用戶畫像、定向投放和操縱,並禁止如歐盟委員會「關於TikTok成癮性設計違反《數字服務法》的臨時裁決」(*1)所建議的成癮性屏幕設計,以及更廣泛地緩解注意力經濟的有害影響,但鑑於青少年極易受外界影響,這些措施對他們而言尤為迫切。正因如此,海外正在進行多項研究,而本報告的發布可謂恰逢其時。此外,我們讚賞本報告草案將確保青少年安全作為一項關鍵政策目標,同時兼顧資訊的獲取、創造和傳播、參與以及福祉。在這些研究中,「年齡驗證」經常被提及為一項保護措施。本報告草案也對此進行了闡述。其目的不難理解,因為識別需要保護的人群至關重要。然而,如果倉促實施,可能會導致人們被以年齡驗證為由不必要地要求出示身份證件,這從數據權力失衡以及保護我們的數據免遭濫用的角度來看是不可取的(*2)。作為驗證手段,應盡可能減少資料收集,並盡可能減少已收集資料的使用。應禁止將為此目的收集的資料用於使用者畫像、定向投放或引導。因此,在海外,使用“年齡保障”一詞代替“年齡驗證”,使其涵蓋範圍更廣。值得注意的是,在《七國集團為青少年構建更安全可靠的數位空間共同原則》中,日文版使用“年齡驗證”,而英文版則使用“年齡保障”,涵蓋了包括年齡驗證在內的一系列方法。為了有效實施,可以設想由一個受到嚴格控制和監督的「年齡保障提供者」扮演公平、透明、以人為本(*2)的角色,並建立問責、通知、異議和糾正機制。該提供者可以發行類似「年齡保障令牌」的東西,用於存取服務。這樣的機構將有助於建構一個人們能夠利用自身資料賦能的世界(*2)。同樣重要的是,要記住年齡保障/驗證並非最終目的。最終目的是為包括年輕人在內的弱勢群體創造一個安全的數位空間。年齡保障/驗證是實現這一目標的一種手段,不應成為最終目的本身。此外,對年齡保障的要求不應阻礙包容性,不應造成歧視,也不應減少社會參與或獲取資訊的機會。個人應享有選擇權,以便他們能夠選擇最適合自身情況的方案。透明度和異議機會也必須保障。歐盟關於年齡保障的討論是保護個人權利和利益的全面討論的一部分,並非僅針對年齡保障本身進行獨立考慮。在日本,應盡快進行全面審查。有鑑於此,我將依照總務省提供的格式,就報告草案的指定章節提出意見。 (*1) 委員會初步認定TikTok的成癮性設計違反了《數位服務法》。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6_312>(*2) MyData 聲明https://mydatajapan.org/documents/mydatadocuments/declaration/>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