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合组织“关于保护隐私和跨境传输个人数据的准则的理事会建议”(暂译《个人数据隐私保护和跨境流动准则》是《个人数据隐私保护和跨境流动准则》的附件。第二部分:国家应用的基本原则文中列出的八项原则与原文第 7 至 14 节相对应。

本页中,为清晰起见,在每项原则标题前添加了数字(1)等,表明共有八项原则。此外,按照惯例,“问责制”译为“责任”。请注意,经合组织隐私准则第三部分是……第三部分:落实问责制“(暂译因此,参考这一点也有助于理解这里“问责制”指的是什么。

此外,我想指出,隐私准则第 3 部分规定了以下内容:

换句话说,不能简单地将日本所称的经合组织八项原则(指南第二部分)孤立地解读。总你需要仔细阅读并理解其上下文含义。再说一遍,我们建议您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第二部分:国内应用的基本原则

(1) 收集限制原则 (收集限制原则)

  1. 个人数据的收集应受到限制,此类数据的收集应通过合法、公平的方式进行,并在适当情况下,征得数据主体的知情同意。

(2) 数据质量原则 (数据质量原则)

  1. 个人数据应与使用目的相关,并应在必要范围内保持准确、完整和最新。

(3) 目的明确性原则 (目的规范原则)

  1. 收集个人数据的目的最迟应在收集数据时予以明确,其后续使用应限于实现该目的,或与该目的不相抵触的其他目的,且每次目的变更时均应明确说明。

(4) 使用限制原则 (使用限制原则)

  1. 除下列情况外,个人数据不得用于除第 9 条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也不得披露、提供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a) 当数据主体已同意时;或
    b) 法律允许的情况下。

(5) 安全防护原则 (安全保障原则)

  1. 应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保护个人数据,防止数据丢失或未经授权的访问、破坏、使用、更改或披露等风险。

(6) 披露原则 (OpenFire 原则)

  1. 应制定关于个人数据开发、实践和政策的一般信息披露政策。应提供便捷的途径,用于核实个人数据的存在和性质、其主要用途以及数据控制者的身份和通常所在地。

(7) 个人参与原则 (个人参与原则)

  1. 个人应享有以下权利:
    a) 请求数据控制者或其他方确认数据控制者是否持有关于自己的数据;
    b) 关于自身数据,
      i. 在合理的时间内
      ii. 收取合理费用(如有);
      iii. 以合理的方式
      iv. 以个人容易理解的形式
     待公布;
    c) 如果根据 a) 和 b) 提出的索赔被驳回,则应解释驳回的理由,并告知可以对该驳回提出异议;
    d) 有权反对与自己有关的数据,如果反对被接受,则有权要求删除、更正、补充或修改数据。

(8) 责任原则 (问责原则)

  1. 数据控制者应负责确保遵守使上述原则有效实施的措施。

(来源)经合组织。(2013 年)。 理事会关于保护隐私和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指导原则的建议. https://legalinstruments.oecd.org/en/instruments/OECD-LEGAL-0188